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37號
原   告  王語蕎
原   告  王嘉妏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廖柏豪 律師
被   告  石圓禪 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章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一○七年度審訴字第一七四七號給
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
第174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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