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母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告 許嫦美
112號被告 高耀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母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