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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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告 林袖榆
林袖姿 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曾麗美 上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原告3人與被告 林珮涵 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3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3人起訴,依訴之聲明欄記載係原告3人「各別」請求被告林珮涵等6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故原告3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各別」計算,即「分別」核定為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各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各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原告3人合併繳納裁判費,其金額應為92,1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