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原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柏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汪柏瑋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紅色手提包壹只、印章壹枚、身分證壹張及健保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下午
5時29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下午5時19分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汪柏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然並未記取教訓,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衡以被告所竊得之相機1臺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足稽(見偵卷第14頁),此部分犯罪所生危害業已減低;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再參諸其犯罪之手段尚稱平和,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貧困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
文,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新法施行後,應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
㈡被告所竊得之新臺幣15,000元、紅色手提包1只、印章1枚
、身分證及健保卡各1張,雖均未扣案,然均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相機
1臺,業已由被害人領回,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6844號被告汪柏瑋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汪柏瑋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下午5時29分許,騎駛車牌號碼不詳之普通重型機車,至前雇主 吳蔡秋巡 位在新竹市○○街000號工地,見吳蔡秋巡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無人看管且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鑰匙開啟座墊下置物箱竊取紅色手提包1只(內含現金新臺幣1萬5,000元、相機1臺、印章1枚、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得手,隨即騎乘機車逃離現場,並將現金及相機供己花用、使用,其餘物品連同手提包另行棄置。嗣經吳蔡秋巡發覺遭竊,經報警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並扣得上開相機1臺。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汪柏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吳蔡秋巡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福將人力新竹經國辦事處應徵履歷表照片影本1紙及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犯罪所得逾新臺幣1萬5,0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檢察官林奕彣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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