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332號
聲請人 許炳煌
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凱硯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