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調字第404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獻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4月30日以收件字號108年淡地登字第44630號之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