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調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調字第404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4月30日以收件字號108年淡地登字第44630號之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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