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79號

原告 楊惠如

被告 杉圓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因故誤將新臺幣(下同)10萬8,000元匯款至被告郵局帳戶內,乃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8,000元。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簿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萬8,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11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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