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素玉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國豪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本院
於民國107年3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
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裁定所載「古義段」為誤寫,應更
正為「古華段」,為此聲請更正云云。惟查,本件原告起訴
時,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
落屏東縣○○鄉○○○段○○○○號地內面積40平方公尺持分
30940/40940所有權所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內之10萬
元外,其餘債權不存在。」,依此,可知本院之裁定並無誤
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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