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10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MAGFIROTULKARIMAH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參
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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