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70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凃旻佐 相對人仕旋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文富 相對人高文富相對人SONICEAGLEINDUSTRYLIMITED法定代理人 鍾文貴 相對人鍾文貴相對人MEGAHOPETEXTILELIMITED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相對人FULLHARVESTLIMITED法定代理人林淑惠相對人林淑惠相對人 林玉 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仕旋貿易有限公司、SONICEAGLEINDUSTRYLIMITED、MEGAHOPETEXTILELIMITED、FULLHARVESTLIMITED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一七二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高文富、鍾文貴、林淑惠、 林玉詩 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一七二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一七二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約定自發票日起依Libor3M利率加碼年息2%機動計息,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年息3.31722%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編號001、002為同一債權106年度司票字第18703號│├──┬──────┬──────┬──────┬──────┬───────┤│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提示日│發票人│││(美金)│(美金)││及利息起算日││├──┼──────┼──────┼──────┼──────┼───────┤│001│4,000,000元│22,596.97元│104年7月30日│106年8月24日│仕旋貿易有限公│││││││司、SONIC│││││││EAGLEINDUSTRY│││││││LIMITED、MEGA│││││││HOPETEXTILE│││││││LIMITED、FULL│││││││HARVEST│││││││LIMITED│├──┼──────┼──────┼──────┼──────┼───────┤│002│4,000,000元│22,596.97元│104年7月30日│106年8月24日│高文富、鍾文貴│││││││、林淑惠、林玉│││││││詩│├──┼──────┼──────┼──────┼──────┼───────┤│003│4,000,000元│54,737.94元│103年7月20日│106年8月24日│仕旋貿易有限公│││││││司、SONIC│││││││EAGLEINDUSTRY│││││││LIMITED、MEGA│││││││HOPETEXTILE│││││││LIMITED、FULL│││││││HARVEST│││││││LIMITED、│││││││高文富、鍾文貴│││││││、林淑惠、林玉│││││││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