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0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美潔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惟被告李美潔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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