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35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54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廖宜鴻
       張佩珍
被   告  李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221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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