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282號
上 訴 人 杜永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7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000元(修繕費用210,000元+
第二項判決金額81,000元+第第三項判決30,000元=321,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