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小字第28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吳稚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
日上午十時。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14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當日為例假日
,致本件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
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
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