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82號
原   告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宗儒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保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3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
記載許淑琴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規定,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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