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3年度豐簡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五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原告執有以被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至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提示日經提示不獲兌現,為此本於票據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發票金額及自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稱:系爭支票並非由被告所簽發,係訴外人藉取得系爭空白支票之機
會,偽造被告印章後簽發,系爭支票上留存之印文實非出自被告之印鑑,華南商
業銀行 嘉南 分行核對原告提出之系爭支票及留存印鑑印文後認為系爭支票係出自
留存印鑑章,其核對結果應非正確,系爭支票既係出於訴外人偽造,被告毋須負
責。
參、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以被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提示日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其退票理
由單並無印鑑符之退票理由,且經本院通知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會同兩造鑑驗
系爭支票之印文是否與被告留存在該分行印鑑相符之結果,據被告陳稱:華南商
業銀行嘉南分行核對原告提出之系爭支票及留存印鑑印文後認為系爭支票係出自
留存印鑑章等語,可見原告之主張應可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以系爭支票係出於訴外人偽造等語資以抗辯。按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
之,票據法第六條定有明文,如支票發票人對於執票人所提示之支票,已自認係
在其支票存款帳戶所領用之支票,並自認支票上代發票人簽章之印文係出於真正
之印鑑,則其抗辯他人盜用其印鑑及空白支票,應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六十九
年度臺上字第一三0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見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第一卷
二期三五五頁。),依上開見解,對於支票上之發票人印文與印鑑章相符者,發
票人如主張係出於偽造,應負舉證責任。茲系爭支票上之印文與被告留存在付款
銀行之印鑑相符,業經付款銀行核明在案,已如前述,被告就其所有之系爭支票
遭盜蓋印文之事實,復未舉證以證明其說,參照上開說明,其抗辯自無可採。從
而,原告本於票據追索權,求為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命之給付,係就原告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
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核
本件有准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必要,爰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
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金額:│帳號│發票日│
│││新臺幣\元├────────┼────────┤
││││票號│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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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分行│萬元│八││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
│二│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 陸萬 │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分行│元│八││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
│三│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捌萬│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分行│元│八││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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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五│
││分行│萬元│八│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
│五│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陸萬│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五│
││分行│元│八│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
│六│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七│
││分行│萬元│八│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
│七│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七│
││分行│萬元│八│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
│八│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貳萬│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九│
││分行│伍仟元│八│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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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分行│萬元│八│五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
│一0│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五│
││分行│萬元│八│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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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三十│
││分行│萬元│八│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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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一日│
││分行│萬元│八││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
│一三│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分行│萬元│八││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
│一四│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分行│萬元│八││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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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分行│萬元│八││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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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 伍萬 │0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十三│
││分行│元│八│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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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十五│
││分行│萬元│八│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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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伍萬│0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分行│元│八│三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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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伍萬│0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分行│元│八│三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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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柒萬│0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分行│元│八│五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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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壹拾│0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分行│萬元│八│五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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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華南商業銀行嘉南│新臺幣柒萬│0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分行│元│八│七日│
│││├────────┼────────┤
││││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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