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債權人 林源龍 債權人 林原松 債權人 林源豐 債權人李日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子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林萬枝 除戶之戶籍謄本。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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