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錦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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