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復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富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