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五六號
自訴人乙○○代理人 陳金聰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