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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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丁○○
張簡泰谷 相對人昇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己○○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33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60,4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余幼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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