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告巨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3丙○○上列原告因被告乙○○、丙○○二人背信案件(95年度上易字第243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