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上字第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被上訴人甲○○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 律師
蘇志淵 律師 吳旭洲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3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