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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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金根國際有限公司兼上甲○○○○○○法定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根國際有限公司、 林文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5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聲請人所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95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鍾淑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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