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8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外邦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3,903,5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未據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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