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2號聲請人 馬俊山 即 馬俊仙
棟2單代理人乙○○被繼承人甲○○上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聲明繼承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