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點0五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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