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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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住高雄被告乙○○男三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聲請人所檢附之該署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號卷證,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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