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送達代收人 許原豪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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