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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