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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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6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木勇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偕同証人丙○○到庭。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