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就被繼承人 柳坤 重(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父 柳坤重 於民國於98年11月12日死亡,其配偶 秦秀妙 、長子乙○○、次子即原告丙○○、三子即被告戊○○為繼承人,惟被告對於被繼承人柳坤重有重大虐待及侮辱情事,業經被繼承人柳坤重表示其不得繼承,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被告自應喪失繼承權,被告對被繼承人柳坤重之重大虐待及侮辱之情事如下:(一)被告平日我行我素,目無尊長,於83年間就讀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印刷科建教班至畢業期間,屢於晚間11時至凌晨4時許,在家中房間與友人飲酒作樂,製造極大噪音,妨害居家安寧,縱經被繼承人柳坤重苦心勸阻,被告仍屢勸不聽,並對被繼承人柳坤重大聲咆哮,致被繼承人柳坤重氣憤、憂鬱不已,並無顏面對鄰居之抱怨;(二)被告畢業後而住在家中期間,多次以「我只是姓柳而已,和你沒有關係,以後你老了、病了、死了,我都不會養你、看你、照顧你、給你送終、上香」等語辱罵被繼承人柳坤重,且被告於每年農曆除夕夜吃團圓飯時,均藉故不到或須經被繼承人柳坤重三催四請始勉強就座,然僅停留短暫時間,甚至曾多次直接表明不願與被繼承人柳坤重同桌而有所瓜葛;(三)嗣被告離家在高雄市謀職後,謊稱其在桃園工作,拒絕返家與家人團聚,且均未與被繼承人柳坤重聯絡,逢年過節亦未見被告返家,對被繼承人柳坤重漠不關心、不聞不問,形同陌路;(四)又於97年5月間,被告邀被繼承人柳坤重替其主持婚禮,並偕同祖母丁○○至女方家提親,被繼承人柳坤重即替被告辦妥婚禮之相關事宜,舉凡喜帖、媒人、訂桌等細節,被繼承人柳坤重均事先替被告張羅,詎被告僅因被繼承人柳坤重反對被告之生母 黃麗珠 於婚禮時在場,即斷絕與被繼承人柳坤重間之聯絡,且在未告知被繼承人柳坤重之情形下,私自於97年10月間辦行婚禮,致被繼承人柳坤重無顏面對鄰居、辦桌師傅、廠商、親戚及朋友,致被繼承人柳坤重自尊心嚴重受創,並自此借酒澆愁;(五)被繼承人柳坤重因前開取消婚禮事件致鬱鬱寡歡,且終日藉酒消愁,並於98年9月9日,經義大醫院檢查出其罹患食道癌末期,經醫生判斷其罹癌原因係長期酗酒所致,並稱其食道癌形成期間約為2年,依時間推敲,被繼承人柳坤重係因97年間被告取消婚禮之事致終日鬱鬱寡歡,進而有慣常性酗酒,並因此罹患癌症;(六)被告雖於98年9月9日得知被繼承人柳坤重罹患癌症,然對被繼承人柳坤重之病情漠不關心,且拒絕探望被繼承人柳坤重,雖經原告多次致電被告,要求被告至醫院探視被繼承人柳坤重,均遭被告以工作繁忙為由拒絕,嗣在三叔甲○○的聯絡及規勸下,始至醫院探視被繼承人柳坤重;又被繼承人柳坤重於98年10月間結束化療返家休養期間,被告雖曾於假日帶著妻兒返家2至3次,但每次返家僅問候被繼承人柳坤重一聲,然均坐在客廳看電視,並未予以關懷、照顧。綜上,被告上揭違反倫常及不孝之行為,構成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且情節重大,而於98年11月11日,被繼承人柳坤重之病況急轉直下,原告協同原告之祖母丁○○、三叔甲○○及其妻 陳家娥 、姑姑 柳美玲 、被繼承人柳坤重之配偶秦秀妙、長兄乙○○趕往醫院探視,於被繼承人柳坤重尚未送入加護病房前,在義大醫院1015病房內,被繼承人柳坤重當著眾家屬面前表示:配偶秦秀妙分得坐落在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房地、長子乙○○分得坐落在高雄市○○區○○○路○○○○巷43之7號房地、三子戊○○分得坐落在高雄市○○區○○○路○○○○巷43之6號房地,至於次子丙○○因長期忤逆不孝,不得繼承財產等語,且經原告之三叔甲○○再次詢問被繼承人柳坤重關於財產分配之方式,被繼承人柳坤重再度堅決表示不願分配任何財產予次子即被告等語。綜上,被告對於被繼承人柳坤重有重大虐待及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柳坤重表示其不得繼承,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被告自應喪失繼承權等語。並聲明:(一)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就讀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印刷科建教班至畢業期間,需至位於台中之工廠學習3個月、在校上課3個月,被告何能每日與朋友於半夜在家中飲酒作樂、嘻笑打鬧?又被告畢業後,在大樂購物廣場工作,被告與被繼承人柳坤重因工作因素,縱父子間相處時間短暫,然若被繼承人柳坤重有需被告幫忙之處,被告均不曾推辭,屢於被繼承人柳坤重有需要時以行動表示關懷之情,未如原告所述對被繼承人柳坤重不聞不問、漠不關心及無視其存在等情事;且被告縱曾與被繼承人柳坤重有口角,亦僅因瑣事而意見相左,被告絕無對被繼承人柳坤重口出惡言,或以大逆不道之言論侮辱被繼承人柳坤重;另被告父母離異十多年來,被告於97年5月間離家與被告生母黃麗珠同住,除於98年間農曆過年陪同生母黃麗珠圍爐吃年夜飯外,被告每年均與被繼承人柳坤重及其他家屬吃年夜飯,惟因被告之工作為三班制,偶因輪值夜班致睡過頭,然絕無如原告所稱需經被繼承人柳坤重三催四請或藉故不到之事;另於97年間被告取消婚禮之事,被告係為顧及生母黃麗珠之感受,始堅持於被告婚禮時由被繼承人柳坤重及被告生母黃麗珠共同坐在婚宴主桌之主位,然經被繼承人柳坤重極力反對,縱經被告多次與被繼承人柳坤重溝通均無共識,又被繼承人柳坤重當時亦告知被告禁止被告生母黃麗珠出席婚禮,否則被告就自行去辦理公證結婚,被告幾經思量,實不願被告生母黃麗珠因被告結婚一事再受傷害,僅得辦理公證結婚,惟縱被繼承人柳坤重因此事認被告不孝,客觀上亦難認為屬重大不孝之情事,蓋被告公證結婚係經被繼承人柳坤重首肯,並已取得被繼承人柳坤重諒解;況被繼承人柳坤重於被告辦理公證結婚後,對被告成家娶親之事仍欣喜不已,且將戶口名簿轉交由被告之大哥乙○○予被告辦理遷戶,足見被告公證結婚乙事未導致父子二人決裂,被繼承人柳坤重亦未因被告取消婚禮而意志消沈、自尊心受創,終日以酒消愁,況被繼承人柳坤重酗酒之原因,係於97年10月間與其同居女友 張惠君 分手,又遭逢公司減半薪,且遭公司誤認有偷竊公司伙食之行為,於此接連打擊之下,被繼承人柳坤重始意志消沈、自尊心受創,終日鬱鬱寡歡、借酒消愁。此外,被告得知被繼承人柳坤重罹癌後,隨即敲定休假時間至醫院探視被繼承人柳坤重,且攜帶 亞培 倍力素等營養品至醫院探視被繼承人柳坤重,嗣於被繼承人柳坤重結束化療返家休養期間,多次攜同妻女 郭宣妤柳芸臻 返家探視,且被繼承人柳坤重亦抱著柳芸臻與被告合照,並殷殷告誡被告珍惜妻女,且表示待其病情好轉後,欲牽著柳芸臻去上學,被繼承人柳坤重與被告間真情流露、彼此互動佳,未如原告所述被繼承人柳坤重因被告取消婚禮之事而與被告決裂,長期對被告懷抱不滿、深惡痛絕等情事。
(二)被繼承人柳坤重自其罹癌至逝世期間,均未事先留下任何書面以交代財產之分配事宜,且於98年11月11日,被告於當日11時即抵達醫院,直至被繼承人柳坤重進入加護病房前,被告均陪侍在旁,然均未見證人甲○○向被繼承人柳坤重詢問遺產分配事宜,又縱認被繼承人柳坤重確有於當日向證人甲○○表達其遺產分配之方式,然依證人乙○○之證詞,被繼承人柳坤重僅於分配財產時未提及被告,並未表示被告不得繼承;況被繼承人柳坤重當時向證人甲○○交代遺產分配之方式,與法定之遺囑方式要件不符,原即不生遺囑效力,原告將不具遺囑效力之被繼承人遺產分配表示擴張解釋為被告不得繼承之表示實乃牽強無理,於法不合,是難認被告已具備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繼承權喪失事由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被繼承人柳坤重之繼承權不存在,而原告同為被繼承人柳坤重之繼承人,自屬因該項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以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柳坤重之繼承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又此表示,除以遺囑為之者外,為不要式行為,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為表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此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為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判例意旨參照),且不以明示為限,默示亦無不可。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98年11月12日死亡,其配偶秦秀妙、長子乙○○、次子即原告丙○○、三子即被告戊○○為繼承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原告以被告戊○○對於被繼承人柳坤重有重大之虐待及侮辱行為,經被繼承人柳坤重表示不得繼承,因而主張被告已喪失對被繼承人遺產之繼承權等情,惟此經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故本件之爭點厥為:(一)被告戊○○對於被繼承人柳坤重有無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二)被繼承人是否已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遺產?經查:
(一)被告戊○○對於被繼承人柳坤重有無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1、原告主張:被告長期對被繼承人柳坤重漠不關心、不聞不問,兩人關係形同陌路,且曾告以「我只是姓柳而已,我不是柳家人」等語,並於94年間離家在外工作,未再與被繼承人柳坤重聯絡,且謊稱其在桃園工作,僅於每年農曆過年返家,對被繼承人柳坤重漠不關心等情,然經被告到庭否認,並辯稱:伊畢業後一直待在高雄工作,雖於97年
5月間搬離家裡,惟只要沒有加班,約每兩星期就會回去看被繼承人柳坤重云云。惟經證人即被繼承人柳坤重之母丁○○到庭證稱:「(問:有無與你大兒子住在一起?)我是輪流住,因為我有三個兒子,一個女兒。(問:被告在畢業之後,有無罵過他的父親說他只是姓柳,不是柳家的人?)我兒子有講過給我聽,說被告說他只是倒楣才姓柳,不是柳家的人,還把他的戶口遷出去,他說他有因為被告的忤逆導致他吐血兩次,他說他很不甘願,他就都不吃飯,一直喝高粱酒,當時他從醫院回來,我還有去看他。(問:有聽過你兒子說被告告訴他說以後都不養他。)被告有在我面前罵他父親說:幹你娘,以後都不撫養你、照顧你。」等語;並經證人即被繼承人柳坤重之弟甲○○到庭證稱:「(問:知道被告與你大哥之間的相處情形嗎?)從被告學生時代,就與我大哥不合,可能是因為他們父母離異的關係,被告一直怪罪我大哥,連帶對我們家族成員都有意見。(問:是否知道被告二、三年沒有回家的事情?)這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被告很少回家,而且被告今天說他一直在高雄工作,但是他之前一直騙我們說他在桃園工作,在他父親病危之時候,他還騙我說他在北部工作,沒辦法常常回來,還有說他開高速公路的事,我當時還估計時間,打電話問被告到台北了沒有,沒想到被告一直都在騙我,他之前說他約兩個星期回家一次,也是不實在的,他跟我大哥關係一直不好,根本很少在聯繫,我也是今天才知道被告人一直在高雄。」等語(均見本院9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並經證人即被繼承人柳坤重之長子乙○○到庭證稱:「(問:有與你父親一起住嗎?)有,我從小就與父親一起住。(問:你父親與被告的相處情形如何?)感情不是很好,父子關係形同陌路。(問:為何會如此?)可能兩人的個性上及處理事情上不太合。(問:是否有其他原因?)可能是平常的相處模式,比方被告在家裡與父親幾乎沒有互動,我在家都是會聽到父親講被告的一些問題,比如說父親都會向我埋怨說被告都不孝,看到父親也都不會打招呼。(問:被告畢業之後,你知道他在哪裡工作嗎?)畢業之後我不曉得,被告當完兵之後,有一陣子在找工作,後來就在高雄市○○路的印刷廠工作。(問:為何你的家人都誤以為被告在北部工作?)因為被告不想與父親住在一起,想出去自己住,所以要我幫他圓這個謊,所以大家才會誤以為他在桃園工作。(問:你弟弟在工作之後一直到你父親去世這段期間,大約多久回去一趟?)被告是在5年前的時候搬出去外面住的,搬出去之後就幾乎沒有回家了,只有過年才有回家吃團圓飯,而且也只有回家兩、三天,後來97年的時候因為被告要與我父親討論他的婚事才回來,之後因為兩人有歧見,所以之後就完全沒有來往了,98年的過年也就沒有回來。(問:你弟弟在外面住的這段期間,有沒有與你父親電話聯絡?)沒有,因為我父親也不理他,我們家裡面,只有我才有與被告聯絡。」等語(見本院9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可信。被告辯稱:伊於97年5月間搬離家裡,惟約每兩星期就會回去看被繼承人柳坤重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
2、又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5月間,邀被繼承人柳坤重主持婚禮,被繼承人柳坤重為籌備被告之婚禮,即替被告張羅喜帖、媒人、訂桌等細節,詎被告因被繼承人柳坤重反對被告之生母黃麗珠於婚禮時在場,即斷絕與被繼承人柳坤重之聯絡,且在未告知被繼承人柳坤重之情形下,私自於97年10月間辦行婚禮,致被繼承人柳坤重自尊心嚴重受創,並自此借酒澆愁等情,而被告對於97年5月間邀被繼承人柳坤重替其主辦婚禮,然嗣後因被告生母黃麗珠得否出席婚禮之事與柳坤重發生爭執,被告即於97年10月間自行辦理喜宴乙節固不爭執,惟辯稱:伊希望由母親黃麗珠坐於主位,然經三次與父親協商皆無結果,被繼承人柳坤重當時亦告知被告禁止被告生母黃麗珠出席婚禮,否則被告就自行去辦理公證結婚,被告幾經思量,實不願被告生母黃麗珠因被告結婚乙事再受傷害,僅得辦理公證結婚,惟係經被繼承人柳坤重首肯,並已取得被繼承人柳坤重諒解,被繼承人柳坤重並未因被告取消婚禮之事而與被告決裂或長期對被告懷抱不滿,又被繼承人柳坤重於結束化療返家期間,曾與被告、被告女兒柳芸臻合照, 益徵 被繼承人柳坤重對被告婚禮之事業已釋懷,被繼承人柳坤重酗酒之原因,係因與其同居女友張惠君分手,又遭逢公司減半薪,且遭公司誤認有偷竊公司伙食之行為云云,並據其提出照片1幀為證(見本院卷第87頁)。然經證人即被繼承人柳坤重母親丁○○到庭證稱:「有一年的過年,要在家裡圍爐的時候,被告有說要我兒子去幫他講親事,可是我兒子都不答話,我兒子後來告訴我說被告要他幫忙講親事,可是都沒有消息,就問我講親事的一些事情,要去怎麼打理媒人、辦桌的事情,後來被告自己去公證,我兒子是愛面子的人,因為親戚朋友一直問,就不敢出去見人,在家裡自己喝高粱酒,喝到後來還吐血。(問:你兒子還有無提到被告有何其他忤逆情事?)我兒子所提到他最不甘願的事就是娶媳婦的事情,害他一直喝酒導致生病。」等語;證人即被繼承人柳坤重之弟甲○○到庭證稱:「(問:知道你大哥不留財產給被告的原因嗎?)他在生前的時候,我有去找過我大哥聊過很多事情,大致上是起訴狀上面的事情,但是我大哥最介意的就是被告結婚的事情,他認為他被愚弄了,因為我大哥以為被告要讓他去講親事,我大哥辦桌及印喜帖的人都已經找好了,但是後來都沒有讓他辦,而且我大哥還打算給被告30萬元結婚,而且我母親的衣服、媒人也都找好了,可是被告結婚我們都不知道,我大哥是很愛面子的人,親朋好友都會一直問他,甚至連桌數都已經講好了,他公司的同事也都知道了,所以我大哥對這件事情很難釋懷,當時就一直酗酒。(問:有無其他補充?)被告說他父親因為在公司工作不如意及與女朋友分手而造成酗酒的習慣,這是不實在的,他酗酒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被告結婚的事情,因為當時我大哥還有積極要轉業,並且有另外交女朋友。」等語(均見本院9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即被繼承人柳坤重之長子乙○○到庭證稱:「(問:當時你父親與你弟弟談他的婚事的事情是如何?)當時我弟弟是委託我先向我父親說,後來他們有聯絡上,在談的過程中,因為我父親不希望我生母出席,所以談的不愉快,後來我弟弟就自己去舉行婚禮的事情,就沒有由我父親來辦。(問:當時你父親有因為你弟弟要結婚的事情,有做一些婚禮的準備嗎?)有,我父親有去聯絡訂桌、喜帖、媒人的事情。那時候我父親想說自己的兒子要結婚了,所以就先作這些準備,後來才確定我弟弟不讓他辦,所以我父親覺得很失望,也覺得很沒有面子,在我弟弟結婚前,就有跟我父親說,我父親當時就說那你自己辦。(問:你父親有因為這件事情,而有酗酒嗎?)那段時間常常,幾乎天天酗酒,在這件事情前,每天只會小酌而已,但這件事情對他打擊很大,之後他就天天酗酒,幾乎都沒有吃飯,從早上就開始喝到晚,因為我跟我父親一起工作,所以當時我都有陪他。(問:你爸爸除了那件結婚的事情之後,有無對你講過你弟弟其他對他不孝順的事情?)主要是這件事情,我父親覺得那是不孝順,那段期間我父親很沮喪,幾乎把酒當水喝。(問:被告的婚禮你有參加嗎?)我有參加,但是我爸爸不知道,那天剛好是我小叔訂婚,所以我只有去坐一下就走了。(問:當時是代表你父親去參加嗎?被告有無託你轉達他結婚的事情?)我是以我自己的名義參加的,如果我父親知道的話,他是不會讓我去參加的,當時被告也沒有託我轉達他結婚的事情。(問:你父親酗酒的原因是否有因為之前與女朋友分手及公司降薪的問題?)公司降薪是在他過世之前一個月才降薪的,所以應該沒有影響,至於與女朋友分手的事情,影響也不大,主要是我弟弟結婚的事情,這是酗酒的起點。」等語(見本院9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5月間要求被繼承人柳坤重主持婚禮,然因被繼承人柳坤重反對被告之生母黃麗珠於婚禮時在場,被告即取消婚禮,並斷絕與被繼承人柳坤重間之聯絡,且私自於97年10月間另行舉辦婚禮,且未告知被繼承人柳坤重,致被繼承人柳坤重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且無顏面對外界,並自此嚴重酗酒等情,為真實可信。被告辯稱:伊公證結婚係經被繼承人柳坤重首肯,並已取得被繼承人柳坤重諒解,被繼承人柳坤重酗酒之原因,係因與其同居女友張惠君分手,又遭逢公司減半薪,且遭公司誤認有偷竊公司伙食之行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又依被告提出之照片內容觀之,僅得證明被繼承人柳坤重確曾與被告及其女兒柳芸臻合照,然尚難以此即遽認被告取消婚禮之事業已獲被繼承人柳坤重之諒解,是被告上開辯稱,亦不足採。
3、又原告主張:被告於得知被繼承人柳坤重罹患癌症後,仍不改其態,對被繼承人柳坤重之病情漠不關心,甚少至義大醫院探視被繼承人柳坤重,且於被繼承人 柳坤重返 家休養期間,雖於假日攜同妻兒返家,然均坐在客廳看電視,未曾關懷、照顧被繼承人柳坤重等情,惟經被告矢口否認,並辯稱:被告得知被繼承人柳坤重罹癌後,隨即敲定休假時間至醫院探視被繼承人柳坤重,且攜帶 亞培倍力素 等營養品至醫院探視被繼承人柳坤重,嗣於被繼承人柳坤重結束化療返家休養期間,多次攜同妻女郭宣妤、柳芸臻返家探視云云。然證人即被繼承人柳坤重母親丁○○到庭證稱:「問:你兒子去義大回來之後,被告是否有回去看你兒子?)我兒子那時很嚴重了,被告有回來看三次,還有 買亞培 回來給我兒子喝,但是我兒子都不喝。被告回來的時候,有說要 開亞培 給我兒子吃,但我兒子因為很氣被告,都不願意吃他所買的東西,還告訴我說如果要提到他的名字,就不要我照顧。」等語;證人即被繼承人柳坤重之弟甲○○到庭證稱:「我大哥病重這段時間,被告既然一直在高雄,也沒有常常回去看,回去看的時候也是一直在看電視,都是我母親負責在照顧我大哥。」等語(均見本院9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即被繼承人柳坤重之長子乙○○到庭證稱:「(問:你父親生病之後,當時有告訴被告嗎?)我在父親檢查出來之後,大約隔一個星期我父親去住院的時候,我才跟我弟弟說。(問:你弟弟有馬上去看你爸爸嗎?)好像隔兩、三天才去看。(問:當時你弟弟有照顧你父親嗎?)談不上照顧,我父親都是我、原告、我阿嬤、我阿姨去負責照顧、送醫院。(問:你父親的照顧、治療,這些事情被告都沒有幫忙?)只有探望。(問:你父親檢查出有食道癌之後,被告去看過你父親幾次?)大約三到四次。(問:時間大約多久?)在家的時候,差不多在中午的時候回來待到晚上七、八點離開,如果在醫院的話,大約三、四個小時。」等語(見本院9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可信。被告固辯稱:被告得知被繼承人柳坤重罹癌後,隨即敲定休假時間至醫院探視被繼承人柳坤重,嗣於被繼承人柳坤重結束化療返家休養期間,多次攜同妻女郭宣妤、柳芸臻返家探視云云,惟被繼承人柳坤重係罹患食道癌末期,在父母年老病重之際,能在旁關心、侍奉湯藥,乃屬為人子女最基本應盡之孝道,亦係父母年老病重時最期盼之事,被告身為被繼承人柳坤重之子女,且同住於高雄市,於聽聞父親罹患食道癌末期之重症時,竟未即時返家探視,且被繼承人柳坤重結束化療返家休養期間即98年10月1日起至98年11月11日,在被繼承人柳坤重人生最後一段旅程中,亦僅返家3次探視,亦無長時間之陪伴,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難謂被告上開行為對於被繼承人柳坤重非重大之虐待行為。被告上開所辯,應係事後推諉之詞,自不足採。
4、綜上所述,被告長期對被繼承人柳坤重漠不關心,兩人關係形同陌路,且曾告以「我只是姓柳而已,我不是柳家人」等語,並於94年間離家在外工作,未再與被繼承人柳坤重聯絡,且謊稱其在桃園工作,僅於每年農曆過年返家,又於97年5月間原要求被繼承人柳坤重主持婚禮,於被繼承人柳坤重替被告張羅、籌備之際,因被告生母黃麗珠是否到場之事,即斷絕與被繼承人柳坤重之聯絡,且在未告知被繼承人柳坤重之情形下,私自於97年10月間辦行婚禮,致被繼承人柳坤重精神上莫大痛苦,嗣於被繼承人罹患食道癌末期之重症時,亦未盡心盡力侍奉在側,予以關懷及照顧,復參以被繼承人柳坤重對被告罔顧親情、侮逆不孝等行徑痛心疾首,生前曾多次向其母丁○○、其弟甲○○及其長子乙○○表達其認被告不孝等情觀之,足認被繼承人柳坤重確因被告之上開行為受有精神上極大之痛苦,從而,被告對於被繼承人已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堪予認定。
(二)被繼承人生前是否已表示被告不得繼承?
1、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柳坤重於生前因被告對其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遺產等情,業經證人即被繼承人之母丁○○到庭證稱:「(問:在98年11月11日上午,你兒子送進加護病房的時候,有無說過不要給被告繼承?)有,我兒子在我照顧他期間,就有交代我好幾次,不要讓被告繼承財產,送進加護病房之時候,我小兒子有問財產要怎麼分,我兒子有提到不要給被告分。(問:你兒子有無提到不給被告繼承財產的原因?)我兒子有提到因為被告長期忤逆他,而且不讓他幫他娶媳婦,他今天會這樣都是被告害得,他這輩子都不原諒他。」等語;證人即被繼承人之弟甲○○到庭證稱:「(問:在98年11月11日上午,你大哥要送進加護病房之前,當時你大哥如何分配財產?)那時我載我媽媽過去,我媽媽在車上的時候,有告訴我我大哥曾經說過他財產要怎麼分配,到醫院的時候,我看他狀況不好,所以我又再一次跟他確認財產如何分配,我大哥就說他目前住的房子其中一間要給他大兒子,一間要給三兒子,另外一間就給現任的妻子,我還有問說有什麼要留給二兒子,我大哥說都不要給二兒子,我還有確認一次是否通通都不要,我大哥都一直搖頭說不要,我問完之後,被告就從門外走進來,我不確定被告是否有無聽到,我還叫被告有沒有什麼事情趕快跟他父親講一下,我那時是以為被告有聽到,所以叫被告快點跟他父親說話,但是他父親都不理他。(問:知道你大哥不留財產給被告的原因嗎?)他在生前的時候,我有去找過我大哥聊過很多事情,大致上是起訴狀上面的事情,但是我大哥最介意的就是被告結婚的事情,他認為他被愚弄了,因為我大哥以為被告要讓他去講親事,我大哥辦桌及印喜帖的人都已經找好了,但是後來都沒有讓他辦,而且我大哥還打算給被告30萬元結婚,而且我母親的衣服、媒人也都找好了,可是被告結婚我們都不知道,我大哥是很愛面子的人,親朋好友都會一直問他,甚至連桌數都已經講好了,他公司的同事也都知道了,所以我大哥對這件事情很難釋懷,當時就一直酗酒。」等語(均見本院9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即被繼承人之長子乙○○到庭證稱:「(問:98年11月11日的時候,你父親送醫的情形如何?)那時我都在場,當時很危急,98年11月10日本來是預定做化療的時間,在做化療的時候,我父親就覺得身體狀況很不好,隔天他的腹水一直增加,壓得他喘不過氣,當天中午就送進加護病房,之後就作插管。(問:你父親就遺產的部分,有作什麼分配嗎?)還沒有送加護病房之前,我三叔有在他旁邊有問說要交代什麼事情,我爸爸就交代一棟房子歸我,一棟房子歸小弟,還有另外一棟給我阿姨,我叔叔有重複問兩次,兩次都是一樣。(問:有無問說為何不留給被告嗎?)問到我弟的時候,我父親都沒有講話,應該是對被告很失望,不想留東西給他。」等語(見本院9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被繼承人柳坤重生前多次向其母丁○○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遺產,復於98年11月11日,在義大醫院1015號病房分配遺產時,不僅未提及被告,且於其弟甲○○詢問是否分配遺產予被告時,以搖頭表示不分配遺產予被告,足認被告確有因被告上開重大之虐待情事,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遺產等情,為真實可信。被告辯稱:被繼承人柳坤重僅於分配財產時未提及被告,並未表示被告不得繼承;況被繼承人柳坤重當時向證人甲○○交代遺產分配之方式,與法定之遺囑方式要件不符云云,惟不得繼承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為之,且不以明示為限,默示亦無不可,已如前述,是被告上開所辯,顯有誤會,自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對於被繼承人柳坤重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定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復經被繼承人柳坤重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遺產,是被告已喪失繼承權。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被繼承人柳坤重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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