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緝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緝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696、6358號)後,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如附表二及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叁包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分裝勺吸管貳支、玻璃球管壹支、水煙斗壹組、自製小鏟子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3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462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0年8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時間、地點、查獲經過及扣得物品等,均如附表一所示)。
二、證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集編號對照表2紙(編號:26
1號、274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23日(編號:261號)、98年10月22日(編號:27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5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907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2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8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分裝勺吸管2支、玻璃球管1支、水煙斗1組、自製小鏟子1支,照片共19張,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上開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刑罰執行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無法擺脫毒品,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
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白色粉末5包,經送驗結果,均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白色結晶共13包,經送驗結果,均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5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9
07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2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8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參,均屬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均應將之同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分裝勺吸管2支,為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據被告供述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玻璃球管1支、水煙斗1組、自製小鏟子
1支,為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編號4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據被告供述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之電子磅秤1個、夾鏈袋49個及行動電話4支等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相關,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經過│所犯之罪│所處之刑││號││││││├─┼─────┼────────┼────────────┼───────┼───────────┤│1│於98年9月7│在高雄縣鳳山市五│乙○○於98年9月7日17時20│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日16時30分│甲路台塑加油站廁│分許,與友人 曾淑玲 途經高││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許│所內,將第二級毒│雄縣鳳山市○○路○○○號前││甲基安非他命壹拾貳包均││││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時,為實施另案查贓勤務之││沒收銷燬,扣案之分裝勺││││於玻璃球管吸食器│員警見其等形跡可疑予以攔││吸管貳支均沒收。││││,以燒烤吸食煙氣│檢盤查,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之方式,施用第二│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非他命12包及其所有供施用││││││命1次│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分裝勺吸│││││││管2支,為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確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2│於98年9月7│在高雄地區某處,│同上│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日21時15分│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許為警採尿│菸內點燃後吸食煙││││││前回溯72小│霧之方式,施用第││││││時內之某時│一級毒品海洛因1││││││(不含公權│次。││││││力拘束時間│││││││)│││││├─┼─────┼────────┼────────────┼───────┼───────────┤│3│於98年10月│在其位於高雄縣鳳│於98年10月6日15時40分,│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5日20時許│山市○○街○○○巷│本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會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39號居所內,以將│管區警員前往左列居所進行││合計淨重零點叁陸公克、││││海洛因摻入香菸內│不動產點交時,發現屋內有││空包裝總重壹點貳伍公克││││點燃後吸食煙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合││),均沒收銷燬。││││方式,施用第一級│計淨重0.36公克,空包裝總││││││毒品海洛因1次。│重1.2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182公克)、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管1支、水│││││││煙斗1組、自製小鏟子1支│││││││,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於98年10月│在其位於高雄縣鳳│同編號3│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5日20時許│山市○○街○○○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9號居所內,以將│││壹包(含袋,驗後淨重零││││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點壹捌貳公克)沒收銷燬││││玻璃球內點火燒烤│││,玻璃球管壹支、水煙斗││││,吸食產生之煙氣│││壹組、自製小鏟子壹支均││││方式,施用第二級│││沒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附表二:扣案白色結晶(均含包裝袋)┌──┬───────────────────────────┐│編號│鑑定結果│├──┼───────────────────────────┤│1│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091公克。│├──┼───────────────────────────┤│2│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074公克。│├──┼───────────────────────────┤│3│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091公克。│├──┼───────────────────────────┤│4│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084公克。│├──┼───────────────────────────┤│5│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090公克。│├──┼───────────────────────────┤│6│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087公克。│├──┼───────────────────────────┤│7│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178公克。│├──┼───────────────────────────┤│8│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174公克。│├──┼───────────────────────────┤│9│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184公克。│├──┼───────────────────────────┤│10│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168公克。│├──┼───────────────────────────┤│11│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189公克。│├──┼───────────────────────────┤│12│白色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陽性,驗後淨重0.18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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