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7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之6被上訴人乙○○即原告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年、月、日」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