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1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森發橡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