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 律師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胡立三
蔡舜仁 林崇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93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6月29日召開股東會並選任股東 王曼麗 、瑞榮星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及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及選任丙○○為監察人,且於98年7月29日由當選董事之王曼麗召開董事會,選任王曼麗為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任董事及董事長選出後,已無董事長或董事會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原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即被告胡立三、蔡舜仁、林崇先等人應無繼續擔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而已終止與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關係,但被告胡立三、蔡舜仁及林崇先等人拒絕將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鑑交出且拒絕為公司事項之變更登記,原告為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因此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訴。惟查,原告主張其與王曼麗等人在98年6月29日召開之股東會當選為董事,續而召開董事會選任王曼麗為董事長。然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之一瑞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就98年6月26日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股東會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繫屬本院98年度訴字第93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業據調閱該案筆錄在卷可參。苟上開選任原告及王曼麗等人為董事之股東會經判決撤銷,原告及王曼麗等人即不具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資格,則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則仍為無董事會及董事長可執行職務之狀態,原本院所選任之臨時管理人之職務仍未終了,原告提起確認臨時管理人胡立三等人與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無理由。準此,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98年度速字第93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是否撤銷該股東會決議為據,從而,應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