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即被告甲○○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均為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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