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聖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聖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聖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租稅訴訟尚未了結,致其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一四號、第二四八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