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債權人 陳秀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存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債權人 陳秀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存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