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劉佳顓 相對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關於「勞方同意由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委託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調解成立,成立內容為:「1.勞方同意由資方計給...工資為新臺幣25,122元,由資方於103年8月5日前循薪資發放方式以匯款匯入勞方華南銀行苗栗分行帳戶」,惟嗣後相對人未依前開調解成立內容給付上開金額予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前經苗栗縣政府委託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於103年7月29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苗栗縣政府103年7月31日府勞社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兩造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自得依同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執前開調解成立內容,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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