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翁金崑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974,271元、退休金22,900元,是本件訴訟標金額為3,997,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暫免徵收給付工資部分3,974,271元裁判費40,402元之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399元【計算式:40,600-40,402×1/2=20,39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