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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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九十年板登字第164531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年板登字第64531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