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
原告乙○○原名賴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就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四八地號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1緣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四八地號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
二所有權原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二人對於系爭二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被告竟偽造贈與契約書等文件,在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申請過戶登記。由於系爭土地過戶手續過程,原告均不知情,且原告之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狀一直放在母親處,嗣向母親查證,母親對於被告私自辦理過戶一事亦不知情。
2又原告提起偽造文書自訴後,業經鈞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自
字第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九號仍判決被告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九四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足見被告係以不法之手段辦理本件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移轉所有權登記顯屬無效,且已妨害原告所有權之正當行使,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及一百八十四條定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份、土地登記謄本二份、印鑑證明書一份、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一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九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四號刑事判決各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兩造間確實有贈與之事,刑案部分,被告雖遭判刑確定,然被告確屬冤枉。
三、證據:提出辯論意旨狀、契約書各一份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九年自字第八一號偽造文書刑事卷宗。理由
一、原告主張所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四八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二之所有權,遭被告以偽造贈與契約書方式,移轉登記在被告名下,因該移轉登記原因無效,求為命被告將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原告所有之判決;被告則以:原告同意贈與後,始辦理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擁有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二之所有權,且上開應有部分又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抗辯兩造間確實有贈與之事實,然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自應就其與原告間確有贈與約定之事實舉證證明,惟被告始終不能提出有利之憑證,且被告因未經原告同意,偽造原告名義之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將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二移轉登記予自己名下,而觸犯偽造私文書罪名,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九號仍判決被告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九四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益見被告上開抗辯及空言刑事部分遭受冤枉等情,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系爭二筆土地原為兩造所共有,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稽,兩造間既無贈與之事實,係被告擅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應屬無效,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原告所有,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核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旨在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待判決確定後,視為被告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參照),是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宣告假執行,應為法之不許,自應予以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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