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上更(一)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更(一)字第391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