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訴人豐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豐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40,124,03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47,716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張浴美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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