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訊、本院調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莊珮吟法官梁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