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住址.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勝義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98年度附民字第19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原告並應提出原告未省略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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