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憲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2505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憲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憲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5年02月06日│105年0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及案號│年度速偵字第806號│年度偵字第2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364號│105年度簡字第5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3月21日│105年04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364號│105年度簡字第599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05月02日│105年05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160號│年度執字第2894號││├─────────────┼─────────────┤││編號1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編號1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9號定應執行│105年度聲字第869號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刑為拘役120日│└────────┴─────────────┴─────────────┘續上表:
┌────────┬─────────────┬─────────────┐│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5年03月05日│105年0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141號│年度速偵字第72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99號│105年度簡字第7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4月25日│105年05月05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99號│105年度簡字第771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05月17日│105年05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894號│年度執字第2912號││├─────────────┼─────────────┤││編號1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編號1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9號定應執行│105年度聲字第869號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刑為拘役120日│└────────┴─────────────┴─────────────┘續上表:
┌────────┬─────────────┬─────────────┐│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70號│年度偵字第227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號│105年度簡字第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16日│105年02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號│105年度簡字第16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06月13日│105年06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732號│年度執字第10732號││├─────────────┼─────────────┤││編號5至7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編號5至7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70日│└────────┴─────────────┴─────────────┘續上表:
┌────────┬─────────────┬─────────────┐│編號│7│8│├────────┼─────────────┼─────────────┤│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年01月12日│105年0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70號│年度偵字第291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16日│105年06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26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06月13日│105年08月0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732號│年度執字第12505號││├─────────────┤│││編號5至7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