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何威儀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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