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21、3474、3538、4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振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於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振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同為詐欺集團之共犯 鄭志宏 仍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1年9月25日將其羈押,並於101年12月17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2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102年2月19日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押,已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嘉瑜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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